省政府办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从提高先进增量供给、提高电煤保障能力等10方面提出40项重点任务,并以巩固深化煤炭行业整治为主线,不断化解历史积弊,拓展煤炭产业发展空间,增强煤炭供给能力,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为确保全省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其中,到2025年,重点矿区煤炭产能占全省煤炭产能90%以上;2025年原煤产量达到9000万吨;到2025年,生产煤矿采煤工作面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开采。
力争每年新增释放煤炭产能1000万吨左右
《计划》明确了主要目标,进一步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形成以昭通、曲靖、红河3个州、市为重点,昆明、楚雄、文山、普洱、大理、丽江、玉溪、保山8个州、市为补充的煤炭产业开发空间布局以及大中型煤矿为主的煤炭产业结构。
到2025年,重点矿区煤炭产能占全省煤炭产能90%以上,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增强煤炭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培育释放煤炭先进产能,产能核增一批、加快建设一批、规划新建一批、前期储备一批,推动煤矿扩能增产,提升生产煤矿产能总量,夯实煤炭供应基础,2023一2025年,力争每年新增释放煤炭产能1000万吨左右,2023年原煤产量达到7100万吨,2024年原煤产量达到8000万吨,2025年原煤产量达到9000万吨。
到2025年,生产煤矿采煤工作面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开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到2025年,煤研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8%左右,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5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50%左右。
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煤矿企业依法办矿意识和办矿能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逐步提高,重大灾害防治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监管效能有效提升,煤矿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以镇雄、小龙潭等矿区为重点
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
规划引领,提高先进增量供给方面,以老厂、恩洪、镇雄、小龙潭、新庄、跨竹和先锋等矿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着力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优化煤矿产能置换政策,采取承诺方式开展产能置换新建、改扩建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由项目核准前调整为投产前。已核准煤矿项目有扩能增产条件的,在投产前可申请调整建设规模。调整后建设规模超出规划确定规模 30%以内的,且调整后生产建设煤矿的总规模不超规划总规模,可直接提出申请;调整后超出确定规模30% (含) -100% (含) 的,在完成规划调整及规划环评手续后,可提出申请;超出确定规模100%的,不子调整。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核增一批等方式,加快释放先进产能,提升先进产能占比。
扩能增产,提高电煤保障能力方面,加快释放露天煤矿先进产能,支持露天煤矿扩建规模及核增产能,对资源禀赋条件好、单坑产量大、安全保障程度高的资源整合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或改扩建后剩余服务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适度超前启动部分煤矿新建项目,对部分资源禀赋条件好、工作面单产大、适宜建设大型智能化煤矿但资源量偏少的项目,经论证后服务年限可以适当降低,服务年限最低不少于30年。凡经举报查实或核查发现有电煤中长期合同不履约的企业,经提示提醒不能按期整改的,列入违约名单,实施重点监管,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重组
优化政策,加快破解历史积弊问题方面,持续推进煤矿整治,巩固煤矿整治工作成果,“一矿一策”研究化解煤炭产业历史积弊问题。对确属整合方案不合理导致无法实施整合的煤矿,坚持尊重实际、科学论证的原则,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结合煤炭产业发展需求,严格标准、统筹研究,适当增加煤矿数量指标。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重组,重组后资源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主体企业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和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联合向社会进行公告。
推动玉溪、保山等地区具备露天开采条件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已核准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在建煤矿竣工投产达产。已审批并开工建设的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项目,原设计服务年限低于设计规范要求的,可继续开展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因历史遗留、地形地貌等原因,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矿山井口位置、并巷工程等在矿区范围外,且不在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的,经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加快解决2020年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省级补偿资金拨付事宜。
形成相当于年消费量15%的煤炭储备能力
到2025年协同发力,强化要素保障方面,加快推进老厂、恩洪、镇雄、小龙潭、新庄、跨竹和先锋等重点保供煤炭可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有效解决煤矿矿业权、用地、项目核准、环评、用林、水保等有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对适宜整体开发的煤炭资源,原则上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可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保障露天生产煤矿接续用地。
强化服务,加快煤矿项目手续办理方面,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的煤矿建设项目办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手续,可实行“容缺受理”,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法取得有效证照。加快推动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完善手续,继续推动现有产能 30万吨/年以下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及证照手续办理工作,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证照手续未完成办理的不得生产建设。保留煤矿资源储量无法满足《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承诺书》中规划产能要求的,可按不低于30万吨/年的设计规模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有关工作。
增储保供,推进储备能力建设方面,在昭通、曲靖、红河、文山、大理、丽江等州、市规划建设储备能力不少于400万吨的煤炭储备项目。发挥好省煤炭交易(储配) 中心作用,严格落实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到2025年,形成相当于年消费量15%的煤炭储备能力,其中,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约为年消费量的5%。
同时,加强勘查,提高地质保障水平;提升素质,构建技术人才支撑体系;清洁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安全,夺实产业发展基础。